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掏个鸟窝就判10年半,是人类文明之倒退

张是之 张是之的字留地 2023-06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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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:2014年,河南大一学生闫某和朋友掏鸟窝,先后掏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,销售获利1080元,闫某与同学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。闫某近期即将出狱,关于案件的判罚还有很多的讨论,有的人认为就该杀一儆百,有的人认为判罚过重。本文写于2015年,今天看依然坚持当时的看法。
掏个鸟窝就判10年半,是人类文明之倒退

文丨张是之

1.果壳网的情怀

情怀横溢,可是思路全错,方向性错误。

2.人类文明的杀伤力

如果单从一个角度看历史的话,人类历史,就是与其他物种争夺生存空间的历史,这一点到今天依然没有改变。

《理性乐观派》中提到:

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大型动物,从双门齿兽到巨型袋鼠,在人类到来之后都很快灭绝了。在美洲,人类的到来,跟大量繁殖速度缓慢的大型野兽突然灭绝恰好在同一时期。再后来,马达加斯加和新西兰大型动物的大规模灭绝,也是在人类殖民之后不久的事。

如果人类文明没有进步,那么我们永远将停留在「丛林法则」时代,只有你死我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。

3.只有共赢,方能共生

4.幸运的与不幸的

需要注意的是,早在1989年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就对象牙国际贸易投下了禁止票,禁止全球范围内的象牙贸易。

注意,是全球范围内的贸易禁令。然而历史事实却无情地告诉我们象牙的贸易量并未因禁令而萎缩,惨遭屠戮的大象数量也并未因此而减少。

对此的解读通常是,禁令的执行出了问题,执行的不够严格,官员腐败,人们只顾追求自己的利益等等。

总之,心是好的,只是没有落实好,「经是好经,只不过让和尚给念歪了」。然而正如本文所要揭示的,轻易就会被念歪的经,未必就是真经。

同样不幸的,还有这个「掏鸟窝」案件中的燕隼。文章作者反复强调「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没有例外。」但同时作者也提到了「近年来不停地听到内蒙等地鼠患严重,也跟当地猛禽、猛兽被大量盗猎有关。」

在作者的眼中,这个判决对于保护小动物而言是「杀鸡儆猴」,显然是合法合情合理的,看你们盗猎者今后还敢胡作非为,想偷就偷?但很遗憾,作者没有把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」和「近年来不停盗猎」联系在一起看。

那么为什么1989年就宣布了全球禁止象牙贸易,却收效甚微,为什么?为什么都已经是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」好多年了,还是有近年来不停盗猎?为什么?

5.法律是否就意味着科学和正义?

果壳网文章中说到,「也许培养一个大学生是不容易的吧——但是培养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和法制的社会,恐怕是更加困难的。」

「法制的社会」,其实我们是依法治国的「法治社会」。没错,从法理上来讲,法院按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来判,判决是没有问题的。

但我们今天需要讨论的是法律之上的科学问题?法律条文是否就等同于科学依据?法律是否就意味着一定是正义的和正确的?这个判决和所依据的这条法律是否能够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?

《刑法》直到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才将「投机倒把罪」移除,直到2011年1月8日,围绕投机倒把的争论才算尘埃落定,投机倒把的概念才彻底退出现行法律法规。整个过程反映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市场事物认识上的态度转变。

我们来脑补想象一下,不过是低买高卖赚个差价,同一个「投机倒把」的行为,在开会这一天之前——违法,开会之后——合法,你说是行为本身存在问题呢?还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问题?法律条文本身是对的还是错的?是科学的还是不科学的?人们的观念会改变,法律条款也会重新书写,法律本身并不等同于科学,也不必然代表着正义。

依法治国之理念当然是对的,但法律本身首先要具有科学性、是正义的。

探讨科学问题,必须跳出法律本身的束缚,放下法律必然科学、法律必定正义的偏见。

6.正确的保护姿势

文章作者还指出:「猛禽毕竟不是小猫小狗,它们永远不可能适应人居环境。」

好吧,大约3,600年前,古代埃及人开始畜养宠物猫,他们是最早驯化猫的人类;有科学家认为狗是由早期人类从灰狼驯化而来,驯养时间在4万年前~1.5万年前;距今8000年前的磁山遗址的猪就有被驯养的证据;基因考古发现家鸡驯化大约在7000年前;人类养鸽子也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了。

今天人类科技之发达,岂是远古时代的人类所能比?远古时代的人类,都能做到的驯化工作,今天就做不到了?

实际上文章作者避重就轻,有意忽略了一点,那就是猛禽也早已被成功驯化,为人类所用。

中国、哈萨克斯坦、蒙古以及俄罗斯的部分地区都有利用隼鹰或金雕狩猎的习俗,除了看护羊圈驱赶狼的偷袭,还可以用来捕捉猎物。

经济学上有个概念叫「公地悲剧」,说的是如果一个东西的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,不属于任何人,那么这个东西就很容易以「悲剧」收场。

如何防止「公地悲剧」的发生,这就牵出另外一个深层次的问题——产权问题。

在明确的私有产权下,私产所有者在交易中既可获得全部收益,又必须承担产生的全部成本,所以他在决策时就会综合权衡未来的收益和代价,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。

产权清晰、人畜共存、长期繁荣的典范,当然莫过于猪狗牛羊鸡兔,还有貂。反面典型,大象,还有「近来年不停被盗猎」的鸟儿。

正确的方向,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地球,为了真正有效的野生动物,应该去想方设法增加市场供给,满足市场需求,应该是把人力、物力、财力花在寻求建立「激励相容」的制度改进和技术支持上,寻求良性循环的建设轨道。

7.观念的水位

技术上的问题也许容易解决,观念上的改变却是非常的不容易。

正确的东西,开始未必会被公众所接受,特别是在感情上容易形成强烈冲击的时候。比如我们可以用事实和逻辑告诉他,小猫小狗、小猪小鸡还有隼鹰,都是在技术不发达、缺衣少食的历史环境下和人类共同生存了几千年,可以很清晰的分析出「盗猎」存在的原因所在。

我们并不知道,这些燕隼被收取用作什么,是上了普通人的餐桌、还是成了阿拉伯王子价值百万的宠物,这些都不重要。重要的是人类对他们有需求,就像是几千年前人类对小猪小鸡的需求一样。几千年前人类是可以驯化之后再吃它们。这并未影响它们的物种繁衍,相反它们活的很好。

今天的人们呢?有需求的存在,却有了一条足以吓退所有「合法投资人」的法律。原本驯化技术上的问题嘛,投点资金就不是问题了。 

古代人面临的困难不知比现代人难多少倍,都成功了,但今天我们被一条法律阻挡了。不幸的是,可持续的驯养投资被阻挡,换来的则是不可持续的盗猎。

结果呢,保护禁令然并卵,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严刑酷法从未真正有效过。 大象濒危,鸟儿濒危,每年盗猎依旧,呼吁依旧,表演也依旧。 

因为,方向错了。

这压根就不是一个「激励相容」的制度设计,实质上是在逆天而行、有违天理,制造出了人类和野生动物原本就不存在的矛盾和对立。

掏个鸟窝就判10年半,毫无疑问,是人类文明之倒退。

果壳网那篇文章,只停留在了「法制」(rule by law)的表面,却没有认识到「法治」(the rule of law)的实质。依法治国,首先要确保法律本身是科学的、是正义的、是符合「激励相容」原则的。

法律建立在人们的观念之上,先有观念而后有法律,观念的改变更重要。

观念变了,法律法规才会有改变的可能。

抱着人类不应杀害每一只野生动物的观念死守不放,那么恐怕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它们继续走向消亡。

这也许不是野生动物保护者的初衷吧。

2015年12月5日,略有改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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